公章刻制登记工作制度(节选)
第一条 用章单元该当选择住所地或者注册地地点地设区的市域领域内的公章刻制经营单元刻制公章,并向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或者信息。承刻公章的经营单元该当在刻制公章前对用章单元经办人身份、、提供的证明资料或者信息进行核验。不切合要求的,不得承刻公章。
第二条 国度机关、、人民集体的各级组织机构新刻制公章的,该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立有关单元、、组织、、机构的核准文书;
(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介绍信);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工作证原件。
第三条 社会组织(含社会集体、、民办非企业单元、、基金会)、、居(村)民委员会新刻制公章的,该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掌管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掌管人委托书。
第四条 事业单元新刻制公章的,该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事业单元法人证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掌管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掌管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企业单元等(含个别工商户、、农夫专业合作社等)新刻制公章的,该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交易牌照或者有关信息;
第六条 新刻公章的其他情景,依照以下划定办理
(一)刻制报关专用章,除提供上述划定资料外,还该当提供海关的报关证书或者其他凭证;
(二)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刻制公章,需持主管部门登记证明原件和业主委员会掌管人身份证原件;
(三)刻制破产治理人或者破产算帐组公章的,该当提供法院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指定治理人地点单元开具的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七条 法定名称章章面信息该当与核准文件、、登记证书载明的单元名称齐全一致。确因国际交往必要附加外语文字名称的,用章单元该当提供业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证照或者出具的有关凭证,并依照有关证照、、凭证标注的外语名称刻制一枚椭圆型印章。有关证照、、凭证上未标注的,不予刻制。
第八条 用章单元的法定名称章不予增刻,但拥有法人资格的单元能够另刻一枚钢印。专用业务章、、合同章、、财政章、、发票章能够增刻多枚,但每一枚该当用阿拉伯数字分辨。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公章,该当刻制有效日期。
增刻公章,依照本规范第二条至六条的划定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办理。无法定代表人、、掌管人委托书的,也能够提供加盖用章单元法定名称章的委托书或者介绍信。
第九条 用章单元必要重刻公章的,依照本规范第二条至六条的划定提供相应证明资料或者信息,并该当将原公章带大公章刻制经营单元,依照以下法式办理。
(一)由公章刻制经营单填写《公章销毁登记卡》并对原公章拓印印模;
(二)当场销毁用章单元原公章,并由用章单元经办人在《公章销毁登记卡》上具名确认;
(三)公章刻制经营单元将(公章销毁登记卡 扫描上传至江苏印章治安治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用章单元公章盗被抢、、丢灭失等原因必要补刻的,依照本规范第二条至六条的划定提供相应证明资料或者信息,并该当提供用章单元住所地或者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开刊行的报刊上登载的原公章作废申明。
信阳市公章刻制行业协会
2022年5月
微信公家号::https://mp.weixin.qq.com/s/BLXTnd6FCX5gVWAk5eX5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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