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治理,,,预防和进攻违法犯罪活动,,,凭据国务院《关于国度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元社会集体印章治理划定》和国度有关划定,,,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合用于国度权势、、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元,,,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极度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调换、、缴销等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印章指公章和拥有司法效力的小我名章。
本法子所称公章是指国度权势、、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元,,,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极度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政、、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法子所称拥有司法效力的小我名章是指国度权势、、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元,,,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极度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政部门掌管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该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实时、、便民的准则对印章尝试属地治理;;成立、、健全治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治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治理
第五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容买卖印章,,,不得犯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度权势、、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集体的印章制发,,,遵循国度的有关划定办理。
第七条
国度权势、、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集体的各级组织、、机构必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治理部门开具公函到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元、、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极度设机构必要刻制印章的,,,该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元成立的核准文本到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该当凭登记治理部门核发的交易牌照、、登记证书或者地点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地点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元的委托证明和自己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切合前提的,,,出具准刻证明;;不切合前提的,,,书面通知申请单元并注明理由。
第九条
必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笔据元地点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资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必要刻制印章的单元该当到公安机关核准的刻制单元刻制;;刻制单元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登记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必要更换印章的,,,须布告申明原印章作废后依照本法子第七条、、第八条划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准刻手续。
印章失落、、被抢、、被盗的,,,该当向登记或核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汇报,,,并采取布告大局申明作废后,,,依照前款划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状貌、、印文和质量依照国度有关划定执行。
尝试民族区域自治的处所,,,刻制的印章能够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必要可中、、外文并刊。
必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元除持有本法子第八条划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版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当局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必要刻制印章的单元,,,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元法定名称章。
必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遵循本法子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划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元、、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极度设机构印章尝试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终场使用后,,,使用单元该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数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治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治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治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登记或核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汗青留念意思必要持久保留的印章,,,由珍藏保留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布告,,,核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元珍藏保留。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元治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法子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元,,,该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切合国度消防和治安治理的划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诳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纪录;;
(四) 切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治理信息系统的资质前提;;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制品生活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元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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